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24民初1527号
原告:***,男,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湖南达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白马桥街道白马社区公园道1号25幢3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达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卞佳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