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3财保31号之一
申请人:微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敏,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达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白马桥街道白马社区公园道1号25幢3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申请人:***,女,1982年1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申请人微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达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2019)湘0103财保31号民事裁定,冻结申请人湖南达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832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微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达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微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