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5执3213号
申请执行人***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29号(2-11-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市皇姑区书香人家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宁山西路七号。
负责人**,系该业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皇姑区书香人家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0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105民初15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并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该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105执32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吴 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佳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