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日上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日上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博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396号之一
原告:沈阳日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文溯街1903号105-91室。
被告:大连博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高科技术七贤岭敬贤街33号。
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2021)辽0104民初39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原告现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告大连博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7320.70元(银行账号:21×××78,开户行: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营业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才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福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雷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