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衡水市冀州区供电分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917号
原告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衡水市冀州区供电分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70元,由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
审判员  孙恒俊
书记员  庄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