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911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911号
原告: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东虹路**。
诉讼代表人:冯凯燕,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豪,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洁,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0626XP。
负责人:唐小健。
原告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4元,由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
审判员  孙恒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庄艳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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