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民申6312号
再审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因与被申请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一审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别除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终3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华夏银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管 波
审 判 员 许俊梅
审 判 员 赵 畅
法官助理 张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