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宜兴市申源铜业有限公司、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82执恢285号之六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资产公司)与宜兴市申源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源公司)、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锡商初字第0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源公司、沪安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资产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因申请执行人江苏资产公司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该案终结执行。嗣后,因申请执行人江苏资产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申源公司、沪安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申源公司、沪安公司、***、***未能申报财产、也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2020年8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申源公司、沪安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查明被执行人申源公司、沪安公司、***、***均无银行存款,查明申源公司、***均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沪安公司名下登记有苏B×××××雅阁汽车、被执行人***名下登记苏B×××××雅阁汽车各一辆,本案予以查封,因未能实际控制,暂不能处置。 3、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申源公司、沪安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申源公司、沪安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坐落于宜兴市的房产(所有权证号ED303345),本案在审理中已作轮候查封,且为农村宅基房,暂不能处置。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坐落于宜兴市(所有权证号A0067403)、329号801室(所有权证号A0067402)房屋两套,本案作轮候查封,无执行权,暂不能处置。 4、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至被执行人申源公司、沪安公司、***、***住所地调查其收入、财产等情况,查明其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5、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对被执行人申源公司、沪安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予以认可,现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明被执行人沪安公司、***名下的车辆、***、***所有的房产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商初字第0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乐群 审判员  朱叶君 审判员  张 栋
书记员  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