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五方电缆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4366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组织机构代码70353181-9,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东虹路**。
被执行人:江苏五方电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2847424-4,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范田良。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五方电缆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82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江苏五方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款项10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该款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五方公司负担。该款五方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2021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1年10月12日、2021年11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持有股票信息。
2、2021年10月22日,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户籍地、居住地(基层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委托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10月15日,因被执行人江苏五方电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1年11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1283397.2元。本案收取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282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丁 平
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花文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