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02民初934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横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新华街道办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横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新华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3.5元,均由原告辽宁横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将剩余的案件受理费1,183.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邹利利
法官助理武英锐
书记员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