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辽01民终11042号
上诉人康平三二七转播台因与被上诉人辽宁横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0123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康平三二七转播台上诉请求:要求改判。理由:不支付工程款。
横橙公司辩称,要求维持原判。
横橙公司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康平三二七转播台给付工程欠款618160元,并由康平三二七转播台负担诉讼费。在一审庭审中,横橙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597130.87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11日,横橙公司与康平三二七转播台签订了《专业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康平三二七转播台将康平三二七转播台危房改造加固项目施工的工程发包给了横橙公司,横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完毕。合同约定工程款金额为797130.87元,康平三二七转播台已支付20万元工程款,尚欠597130.87元工程款未给付。
一审法院认为,横橙公司与康平三二七转播台签订了《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合同签订后,康平三二七转播台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完毕并投入使用,故横橙公司要求康平三二七转播台给付597130.87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根据已查明事实,横橙公司已依约完成案涉工程的施工并交付使用,康平三二七转播台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为797130.87元,康平三二七转播台已支付20万元,还应给付横橙公司597130.87元的工程款,一审法院认定无误。康平三二七转播台主张不支付工程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康平三二七转播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982元,由康平三二七转播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惠丽
审判员 相 蒙
审判员 曹 杰
法官助理徐瑶
书记员焦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