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渝0241民催1号
申请人:重庆好景嘉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南路9号5幢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6XNCOG。
法定代表人:龙红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好景嘉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6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票号为3210005120091554,票面金额为20万元,出票人为秀山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背书人为重庆好景嘉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好景嘉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重庆好景嘉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白译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