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82民初230号
原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MA0QFUB63D。
法定代表人:孟凡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樊虎,河北文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领霞,河北文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迎新集团浮法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东环路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27415426835。
法定代表人:赵士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迎新集团浮法玻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为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原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彩霞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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