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鑫建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天地众合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某某鑫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81民初3502号 原告:沈阳天地众合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沈阳市东陵区至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本院在审理沈阳天地众合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天地众合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天地众合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预交5030.5元),保全费3650.5元均由原告承担,其余费用4980.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宋 瑜 审 判 员  张 武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李 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