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81民初3502号
原告:沈阳天地众合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沈阳市东陵区至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本院在审理沈阳天地众合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天地众合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天地众合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预交5030.5元),保全费3650.5元均由原告承担,其余费用4980.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宋 瑜
审 判 员 张 武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李 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