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4民初8981号
原告:**。
原告:***。
原告:***。
被告:沈阳城鑫建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原告***与被告沈阳城鑫建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原告***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原告***、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