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1224民初153号
原告:广西天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东兰县东兰镇同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4687799567K(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立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万红路泰富现代城南面征地安置区C栋10、11、12号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蓝振。
被告:***,男,成年人,广西立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工程工地负责人)。
原告广西天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立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广西天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天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8元,减半收取计1094元,由原告广西天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韦维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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