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兴安建筑有限公司

浙江海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兴安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03民初1230号
原告:浙江海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南山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兴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将军庙D2幢二层20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海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兴安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海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海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