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兴安建筑有限公司

江西弋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兴安建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126民初675号
申请人:江西弋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程汉开。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兴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将军庙D2栋二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弋阳县城南志敏大道康伯花园(南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0年10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申请人江西弋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兴安建筑有限公司、江西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弋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西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弋阳县南岩镇志敏大道康伯花园南区的六套房产,产权证号为:弋房权证弋江镇字第××号、1-××号、1-××号、五-××号、五-××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赖海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占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