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森隆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4执219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河南森隆电梯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04民初1903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扣、提取被执行人***、***、河南森隆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7050元及诉讼费、执行费、利息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兵
审判员季楠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袁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