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03民初6474号
原告:***,男,1967年3月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男,1964年8月2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女,1965年8月1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男,1951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河南森隆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大街39号院A座1单元18号。
原告***与被告***、***、***、河南森隆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790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王昊
人民陪审员邱晔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