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执45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升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城南街道银来大厦A幢1303室,组织机构代码:MA2851GG0。
法定代表人:冯贤士。
被执行人**国,男,1979年02月14日出生,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升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82民初4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2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国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国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国有银行开户,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以上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被执行人**国名下有车牌号为苏A8××××的小型汽车,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进行查封,但尚未实际扣押该车辆,暂无法处置,以上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国在江苏效优钢结构有限公司持有的50%投资额即500万元的股权,本院于2021年02月22日进行冻结,以上公司股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国名下有房产位于南京市鼓楼区的不动产,本院于2021年02月22日委托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进行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以上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截止2021年2月22日,被执行人**国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升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20000元及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国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国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国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升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82执45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林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叶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