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升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升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2民初4569号
原告:浙江升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城南街道银来大厦A幢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851GG0R。
法定代表人:冯贤士。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信利,男,系。
被告:***,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浙江升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立即偿还2万元借款及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4月30日,被告因急需资金使用,向原告暂借款2万元,口头约定下月偿还。原告通过财务网银支付给被告2万元,后被告就开始逃避,原告通过微信多次催讨时,被告总是答应马上还款或过两三天就还款,但至被告仍然分文未还,原告遂提起诉讼。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偿还原告浙江升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四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方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支培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