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都县天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于都县天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731民初553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11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委托代理人:黄斌,江西律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都县天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润元。
住所地:于都县贡江镇长征西路建设大厦九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1767021237K。
委托代理人:张忠,于都县天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男,1976年11月22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原告***与被告于都县天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王 锋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黄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