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31民初4739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于都县,
委托代理人:**,男,1989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于都县,系原告儿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于都县梓山镇中心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732491941664D。
住所地:于都县梓山镇梓山圩。
委托代理人:***,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于都县天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176701237K。
住所地:于都县贡江镇长征西路建设大厦九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于都县梓山镇中心卫生院、第三人于都县天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第三人于都县天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身民事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