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州区碱滩镇三坝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执2374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超,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甘州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94898720X。

被执行人:甘州区碱滩镇三坝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学虎,该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甘肃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州区碱滩镇三坝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作出的(2017)甘0702民初28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出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告甘州区碱滩镇三坝村民委员会欠原告甘肃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92170.05元,于2018年1月30日之前付清。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61元,减半收取5530.5元由被告负担。该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甘州区碱滩镇三坝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甘肃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办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5月10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人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2020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

3、2020年10月28日、2020年11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甘州区碱滩镇三坝村民委员会名下无存款,反馈被执行人甘州区碱滩镇三坝村民委员会名下无车辆信息。

4、2020年5月10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甘州区碱滩镇三坝村民委员会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甘州区碱滩镇三坝村民委员会名下无房产信息。

5、2020年8月21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甘州区碱滩镇三坝村民委员会在高台中农大康公司制种服务费,但该笔服务费因双方未经结算,具体数额不明,暂无法提取。

6、2020年10月25日,本院依法发出对被执行人甘州区碱滩镇三坝村民委员会法人张学虎限制消费令。

7、2020年11月1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甘州区碱滩镇三坝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卡、财付通、支付宝账户予以冻结。

8、本案承办人多次到被执行人法律文书记载地实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现在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9、2020年11月1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497700.55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进荣

审 判 员 何洪波

审 判 员 那海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佩华

书 记 员 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