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恢1130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94898720X。
被执行人张掖市珠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新地,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1665417337K。
申请执行人甘肃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珠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0702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掖市珠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甘肃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案款1815617.8元,于2017年12月18日前付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甘肃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6月28日,本院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所有的工业锅炉壹台。
2、2021年6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3、2021年10月1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4、2021年6月28日、2021年10月19日,本院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5、2021年6月28日,经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
6、2020年9月3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属的工业锅炉壹台。
7、2021年3月3日,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所属的工业锅炉进行了评估,张掖市金润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了张金润评字【2021】11号评估报告,评估价为520000元。
8、2021年7月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所属的工业锅炉依法进行拍卖。2021年7月27日,被执行人所属的工业锅炉以1720000元的最高价成交。
9、2021年9月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所属的工业锅炉交付买受人委托代理人。
10、2021年9月26日,本院向申请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同时向其告知本案的恢复执行条件。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815617.8元,执行到位1702300元,下剩113317.8元及执行费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郑 华
审判员 李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治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