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州区新墩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4089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94898720X。
法定代表人:袁超,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委托代理人:谈吉忠,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甘州区新墩镇***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20702ME0919181C。
法定代表人:赵建荣,系该村委会主任。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甘肃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州区新墩镇***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0702民初5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甘州区新墩镇***村民委员会支付申请执行人甘肃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787671.26元,于2022年4月15日之前支付231450元,于2022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300000元,于2023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256221.26元。如果被执行人甘州区新墩镇***村民委员会逾期支付任何一笔案件款,申请执行人甘肃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一次性申请执行全部案件款。案件受理费12448元,减半收取6224元,由被执行人甘州区新墩镇***村民委员会负担。被执行人甘州区新墩镇***村民委员会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甘州区新墩镇***村民委员会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再退还申请执行人甘肃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受理费622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州区新墩镇***村民委员会已向申请执行人甘肃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件款231450元,双方当事人就下剩案件款562445.26元达成一致还款意见:被执行人甘州区新墩镇***村民委员会向申请执行人甘肃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件款562445.26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下剩案件款262445.26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若被执行人逾期,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甘肃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2022)甘0702执4089号案件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40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汤增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曾大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