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9民初2841号
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泰森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疆乌鲁木齐市米**米东中路。
经营者:郭春芳,女,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伦,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吉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北路**银诚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景湘,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泰森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新疆吉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泰森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吉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9156.85元进行网络查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泰森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新疆吉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789156.85元进行网络查控。
案件申请费4465.78元,由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泰森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燕
二 〇 二 〇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热孜万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