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靖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桃江县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靖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靖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22民初100号

原告:桃江县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桃江县浮邱山乡人形山村樟棋冲组。

法定代表人:徐宗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奇,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洪枚,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北侧036栋。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资阳区大码头街道三益街居委新桥河家属院一栋四楼。

主要负责人:胡瑶,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峰,湖南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桃江县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桃江县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桃江县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因已与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桃江县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76元,减半收取计3988元,由桃江县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南方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夏凡

书记员刘艳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