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靖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益阳博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靖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靖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02民初112号
原告:***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张合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浩,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
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市资阳区大码头街道三益街居委新桥河家属院****/div>
负责人:胡瑶。
被告:邓小兵,男,汉族,1973年7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市资阳区。
原告***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邓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邓小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邓小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4.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志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龚伟芳
书记员黄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