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1财保142号
申请人:重庆众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道办事处花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99242742N。
法定代表人:于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权、宋瑞航,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堃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小林镇团山社区东街**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56E9XL。
法定代表人:龙杰,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众甲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堃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渝0151执保42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堃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137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重庆众甲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
2020年8月26日,申请人重庆众甲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重庆堃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本院(2020)渝0151执保421号执行裁定书中标的物的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众甲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本院(2020)渝0151执保42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堃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137万元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明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