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4182号
原告:重庆堃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小林镇团山社区东街32号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56E9XL。
法定代表人:龙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时渝,重庆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远银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兰花八小区9号4单元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N3852P。
法定代表人:张远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李杰,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重庆堃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远银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堃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堃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堃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重庆堃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玉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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