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恒信博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黎小辉、黎运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9民初6461号
原告:钱保兵,男,现住乌鲁木齐市米**。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现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黎运国,男,现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男,现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乌鲁木齐恒信博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保兵与被告***、黎运国、***、乌鲁木齐恒信博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保兵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保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钱保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75元及邮寄费240元,合计32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钱保兵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