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恒信博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鑫诺精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恒信博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9民初686号
原告:******精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化工工业园开泰南路**。
法定代表人:秦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君,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恒信博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达坂城区达坂城镇达坂城街**div>
法定代表人:盛新宏,该公司经理。
原告******精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恒信博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精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现原告******精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精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87.54元(原告预交7,443.77元),减半收取计7,443.77元,由******精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香涛
人民 陪 审员   朱 琳
人民 陪 审员   刘 静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马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