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7执保540号
申请人:***,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申请人:乌鲁木齐鑫玉恒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齐月,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新疆金凯玉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乌鲁木齐恒信博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法定代表人:盛新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鑫玉恒源商贸有限公司、新疆金凯玉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恒信博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新0107财保11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乌鲁木齐鑫玉恒源商贸有限公司、新疆金凯玉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恒信博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20,627.6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乌鲁木齐鑫玉恒源商贸有限公司、新疆金凯玉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恒信博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20,627.61元的财产,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阿依丁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