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恒信博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亿佳装饰经销处、乌鲁木齐恒信博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民初8912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亿佳装饰经销处,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三巷1151号五金装饰区2栋14号-2。
经营者:朱善征,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三宫四队聚祥巷23号407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新疆则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平,新疆则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恒信博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达坂城镇达坂城街37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盛新宏,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女,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通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团结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正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通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稻香南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赵勇嘉,该公司负责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莹,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乌鲁木齐市亿佳装饰经销处与被告乌鲁木齐恒信博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通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通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疆通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通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工程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亿佳装饰经销处撤回对被告新疆通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通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工程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阿 依 夏 古 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安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