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21民初110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祥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竟,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南岭清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祥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南岭清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新1021财保1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南岭清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1145608元的银行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祥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祥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南岭清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1145608元的银行存款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