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21执1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祥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田迎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翠芳,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庙尔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庙尔沟村。
法定代表人:阿扎提散塔依,系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庙尔沟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祥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庙尔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424274.00元后,双方当事人对剩余标的额的执行达成了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21执15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 彦 军
审判员 李 丽 军
审判员 阿斯哈尔别克江阿别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 力 江 阿 合 买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