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民初8688号
原告:新疆西域伟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青经开**和顺南二街**新疆总部基地第****房。
法定代表人:罗延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涛,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祥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米东南路普乐北巷**iv>
第三人:聂书平,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西域伟恒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祥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聂书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陈彦吏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古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