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祥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赵彬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8民终9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彬,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祥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普乐北巷131号。
法定代表人:田银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赵彬、新疆祥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2)兵9001民初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3300元(***已交纳),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刘丽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禹 文
书 记 员 许 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