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禾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禾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终38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禾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泰山北路三段19号东方时代广场1栋7-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审被告: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邻水县鼎屏镇南门桥宏志楼A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余宗一。 上诉人四川禾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9)川1381民初3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禾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禾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禾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上诉人四川禾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何 骏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