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9财保120号
申请人:新疆城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柏杨河乡独山子村米东北路1101号1栋1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嫣雯,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新疆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华泰街655号。
法定代表人:邢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城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673,664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城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牧地中路支行账号为×××账户内存款1,673,664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城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阿依夏古丽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热孜万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