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4537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新疆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新疆**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新疆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曹 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