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神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鑫兴机械分公司、凤城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82执2499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神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鑫兴机械分公司,住凤城市现代产业园区二龙山工业园B区。
法定代表人:杨太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亮亮,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凤城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凤城市阳光新城13-1-A1。
法定代表人:赵新龙,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宁神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鑫兴机械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凤城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的(2017)辽06民终1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凤城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凤城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辽0682执249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袁尔慷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更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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