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凤城市诚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凤城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82财保17号
申请人:凤城市诚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凰山村。
法定代表人:刘景瑞,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凤城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凤城市文华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新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凤城市诚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丹东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2022年3月28日,丹东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保全函等提交本院,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凤城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款进行冻结或查封相等有价物品,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凤城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凤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0682执854号的执行款646000元或查封等价值物品。
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三年。
查封期间未经允许,不得进行买卖、转让、抵押等处分行为。
案件受理费3750元,申请保全立案时暂由凤城市诚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淇瀚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孙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