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民特10号
申请人:凤城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凰城区北路文华苑小区A2#楼106-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凤城市诚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山管理区凤凰山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凤城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凤城市诚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申请人凤城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凤城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凤城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凤城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韩 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