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企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企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22民初847号
原告:大连企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黑岛镇山南头村189号。
法定代表人:徐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德鹏,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辽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兴工路14-12号。
法定代表人:张鹏。
原告大连企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大连企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企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大连企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5890元,减半收取2945元,由原告大连企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