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企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大连企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木业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终60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木业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周**。 上诉人邹**与被上诉人大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大连**木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3)辽0213民初2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邹**以本案纠纷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8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