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终60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木业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周**。
上诉人高**与被上诉人大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大连**木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3)辽0213民初2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以本案纠纷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8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上诉人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