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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大连企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13民初3147号 原告:***,男,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知***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知***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某公司、被告***某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