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13民初3147号
原告:***,男,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知***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知***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某公司、被告***某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